(2013)双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杜振文诉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文,齐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杜振文,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齐力,住双辽市。杜振文诉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了双辽市人民法院(2012)双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齐力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振文欠款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