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崔西普与田安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西普,田安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崔西普,男,194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田安龙,男,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崔西普与被告田安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崔西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安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西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崔西普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