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宁夏仁昌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仁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67号申请人宁夏仁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天星(特别授权),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夏仁昌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xxxx,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11日,付款行为交行济宁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仁昌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马 英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