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侠侠、李某1、李某2诉被告李平平、李君礼、李乃贵返还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侠侠,李某1,李某2,李平平,李君礼,李乃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2042号原告马侠侠,女,生于1974年10月17日,汉族,扶风县城关镇双乐村村民,住该村。原告李某1,女,生于1997年8月5日,汉族,在校学生,住址同马侠侠。法定代理人马侠侠,身份情况(见原告马侠侠),系李悦之母。原告李某2,男,生于2000年6月8日,汉族,在校学生,住址同马侠侠。法定代理人马侠侠,身份情况(见原告马侠侠),系李悦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利民,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娜,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平,男,生于1982年4月24日,汉族,扶风县城关镇双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李君礼,男,47岁,汉族,陕西法士特职工,住扶风县城关镇双乐村。被告李乃贵,男,59岁,汉族,扶风县城关镇政府工作人员,住扶风县城关镇双乐村一组。本院受理原告马侠侠、李某1、李某2诉被告李平平、李君礼、李乃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君礼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均居住在陕西省扶风县,应由扶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宝鸡市金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扶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扶风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君礼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扶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兵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