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益生模具有限公司,郭小霞,XX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保字第0086-1号申请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豪,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莞市益生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霞,董事长。被申请人:郭小霞。被申请人:XX兵,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申请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益生模具有限公司、郭小霞、XX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益生模具有限公司、郭小霞、XX兵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松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章俊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