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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玲与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890号原告李玉玲,女,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原告李玉玲与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4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议今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