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申请执行袁坚强、程雪燕、 李淑旺、袁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袁坚强,程雪燕,李淑旺,袁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东配楼一层。负责人王松芳,行长。被执行人袁坚强,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程雪燕,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执行人李淑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袁会英,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申请执行袁坚强、程雪燕、李淑旺、袁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邵文生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19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