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13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柳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金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唐伟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