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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13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柳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金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唐伟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