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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某羊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羊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羊场。负责人高某某,系该场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羊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付特色农业项目工程款8万元,包括被执行人2012年农历7月以申请执行人借款的方式支付原告2万元的工程款,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付来2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并已兑现,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