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民终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刘德萍与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萍,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民终字第1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萍。委托代理人宋文莘,上海市棣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爱军,该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华丹、陆秀华。上诉人刘德萍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崇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时代学校为自考助学单位,系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江苏省2011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名单》载明的面向社会开考业余辅导护助学组织,专业涵盖护理学专科段和本科段。2011年3月24日,无锡日报B2版刊登了新时代学校委托发布的以下广告内容:“免试入学,电子注册学历,报名签约;大专、本科1至1.5年,高中至本科2.5至3年;护理、药学、工商……;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医大……;电话:8021×××2、8021×××5;网址:www.xsdxx.org;地址:无锡中山路18号3楼崇安人才内。”刘德萍看到该广告后,于同年3月29日至新时代学校报名,并签署《保密声明》及《申请表》。《保密声明》载明:“学生自愿申请入学并已仔细阅读、接收《招生简章》、《报名须知》等文件和许诺条款;学生应严格保守校方的各项教学计划与培训内容;并对校方提供的资料加以保密。”申请表载明:“报考专业:护理学本科;报考层次:高升本(专本连读);学制选择:2.5年制高升本班;本人声明:1、本人自愿申请入学并已仔细阅读、接受《招生简章》、《报名须知》等文件、规章制度和许诺条款;……8、本表附件《报名须知》、《学员行为守则》、《学员须知》、《招生简章》及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教学方所有保证或许诺限此范围内;9、本表一式两份,学员、校方各执一份,双方均须认真遵照执行。”次日,刘德萍向新时代学校交纳了学费11900元,新时代学校开具的收据上载明的收款事由为护理学2011年秋季班学费(高升本)。2012年3月1日,刘德萍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以下简称梁溪公证处)对网址www.xsdxx.org的网址内容办理了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梁溪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输入上述网址打开的网站首页为“新时代专修学校”,学校简介为:“本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指定的助学单位,现开设专业有:高升专,高升本(专本连读),专业设置……南医大:护理学”。刘德萍认为新时代学校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宣传,并在回复其咨询时作了虚假宣传和承诺,应当退还其学费,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新时代学校退还学费11900元并承担公证费1000元。原审另查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助学组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省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助学组织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正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原审诉讼中,刘德萍为证明新时代学校存在欺诈行为,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姚明蓉的证言:其看到新时代学校的广告后与刘德萍一起报名;刘德萍打电话咨询时其在旁边,其拿过刘德萍的电话询问,对方自称是南医大的,毕业后能够拿到南医大的毕业证书,后来根据声音才知道是新时代学校的陆老师;2011年3月29日,其与刘德萍至新时代学校报名,当时沈爱军称新时代学校系受南医大委托办学,南医大的老师每周六、周日至新时代学校授课,陆老师还提供了南医大颁发的他人的毕业证书以打消其怀疑;当日,其与刘德萍填写了入学申请表,但未收到其他招生资料;次日,其交纳了学费11900元;其仅于同年4月上过一次课,但并非南医大老师授课,当时只有三个学生上课。经质证,新时代学校认为姚明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被采信。2、证人朱春莉的证言,其陈述称:2010年,其看到无锡日报上的广告,广告上有南医大,其认为是南医大在新时代学校开办的办学点,不知道是自学考试。其上门咨询时,新时代学校也称南医大在该校办班。2010年11月报名护理学1.5年制专升本,报名时其就觉得是自学考试,考了英语后更肯定报的是自学考试;其报名时仅在两张纸(其中一张为入学申请表)上签名,但没看内容,也未拿到过其他材料;新时代学校承诺过是由南医大的老师来上课,但实际是由大学毕业生照本宣科;其认为新时代学校办学资格有问题,且广告刊登内容有南医大,而实际开具收据的是新时代学校,上课内容也不一致,于是于2012年11月5日提出退学,但遭拒绝。经质证,新时代学校认为朱某的证言也不应被采信,且与本案无关。3、证人许天昊的证言,其陈述称:其于2011年3月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实习时认识刘德萍,2011年3月起,其多次咨询新时代学校的陆秀华,第二次咨询时得知南医大在该校办学,举办的是2至2.5年制的护理学本科,第三次咨询其进行了电话录音。因其得知新时代学校是自学考试,且其同学未通过考试,所以没有报名。同年7、8月份,其将录音交给刘德萍。经质证,刘德萍对许天昊的证言无异议。新时代学校认为许天昊与刘德萍之间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4、许天昊(以下简称许)与新时代学校陆秀华(以下简称陆)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中双方对话为:“许:你们是南医大在这里办的学吗?陆:不是南医大在我们这边办的学,我们是省教育厅批的南医大的助学单位;许:有南医大的老师来上课吗?陆:我们可以,对……我们上课时候会请南医大的老师,我们总复习的时候也会请南医大的老师;许:到时候考试题目是由他们出吗?陆:这个我不能保证的,题目由谁出不会告诉我们;许:那我就担心我的英语,我英语成绩很烂的,我英语过不了。陆:英语没问题,英语我保证你通过的。许:那么多复习,我复习了都不会。陆:你来我这里报名英语是100%包你过的;许:然后像你上次跟我说的可以透露点题目的?陆:其他的我不好说,英语保证让你通过的。许:就是有题目给我们?陆:我不是有题目给你们。许:那中专升本科2年半到3年,学费是多少?陆:要22000多。许:能不能便宜,我们有30多个要报名。陆:你们来可以申请团队价格。许:你们地址在哪里?陆:中山路18号。”刘德萍称该录音形成于2011年6月。经质证,新时代学校认可通话的一方为其工作人员陆秀华,但对对方人员及通话时间无法确定,同时称陆秀华仅系告知可以请南医大老师授课,并未表示一定能请到,因刘德萍旷课才没有上到南医大老师的课。其承诺英语包过的意思是,若过不了其免费授课直到通过为止。新时代学校为证明其已告知刘德萍报名的是自学考试,提供了与《保密声明》、《申请表》一同装订的《南京医科大学护理学特色本科招生简章》、《报名须知》、《学生须知》、《学员行为守则》、白求恩医科大学附设卫生学校颁发给刘德萍的《毕业证书》、《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模板。其中,《南京医科大学护理学特色本科招生简章》载明:可获全国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特色自考,高升本2.5年,费用1.3-2.2万元;成绩全部合格者,由南医大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本科毕业证书。《报名须知》载明:学生明白助学专业社会认可度极高,因此有一定难度。经质证,刘德萍称其仅在《保密声明》、《申请表》上签字,其他材料均未收到。新时代学校为证明其实际邀请了南医大的教授上课,提供了视频1段,称视频中为2011年南医大退休教授洪德庆在其学校报告厅授课,其与洪德庆并未签订授课的协议。经质证,刘德萍对视频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无法确认该视频中的授课老师的身份,也无法确认系在新时代学校授课。以上事实,有报纸、《保密声明》、《新时代专修学校特色助学班入学申请表(协议书)》、《报名须知》、《学员行为守则》、《学员须知》、《招生简章》、收据、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证人证言、录音、视频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证人姚明蓉、朱春莉均系在新时代学校报名的学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两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许天昊的证言及通话录音虽可证明新时代学校的工作人员通话过程中称可以请到南医大的老师上课,并承诺英语保证通过,但并不足以证明新时代学校对刘德萍有相同承诺。刘德萍签字的《保密声明》明确载明其已仔细阅读、接受《招生简章》、《报名须知》等文件和许诺条款,《申请表》亦载明《招生简章》、《报名须知》、《学员行为守则》、《学员须知》为附件,有同等效力,刘德萍虽主张其未收到上述文件,但未提供足够反证,故对刘德萍关于未收到《保密声明》、《申请表》所载招生文件的主张不予采信。新时代学校仅提供视频,不足以证明南医大学校的老师授课,故对该本院不予采纳。新时代学校委托发布的广告虽未注明系自学考试,也未备案登记,但该广告并无刘德萍主张的虚假宣传内容。因刘德萍签署的《申请表》标题明确载明为“特色助学班”,其通过签署《声明书》明确已仔细阅读并接受《招生简章》、《报名须知》等文件,而《招生简章》、《报名须知》均反映其报名的是自考或助学,故刘德萍应当知道其报名的项目是自学考试助学。根据《申请表》,新时代学校已明确其全部承诺仅以上述文件为限,故其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许天昊的陈述亦不能作为对刘德萍的承诺。综上,刘德萍主张新时代学校虚假宣传和承诺的证据不足,对其据此要求新时代学校退还学费11900元、承担公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德萍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22元由刘德萍负担。上诉人刘德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进行全面审查,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其与新时代学校签订的是护理学专业的两年半制高升本班,但事实上新时代学校没有教学计划,无法保证其在两年半时间内就可以完成学业,且新时代学校也没有权力颁发毕业证书。因此,新时代学校并不具备履约能力,应当退还其学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新时代学校答辩称,其作为助考院校,没有自行制定教学计划的权利,只能根据规定来执行教学计划,其在《招生简章》和《报考须知》等材料中已明确告知了上诉人有关课程安排,其具有履约能力,上诉人对此也明知。上诉人可以在完成专科段考试的同时,本科段考试,待专科毕业证书拿到后,就可以立即申请本科毕业证书,学员只要积极配合,是有可能在两年半的时间内拿到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学校具有护理学专科和本科的自考招生资格,其作为助学机构,提供的是教学服务,而非学历证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被上诉人新时代学校补充提供了郝社玲、庄晓艳二人的成绩证明等材料,以证明护理学高升本学制的学员可以同时参加专科考试和本科考试,只要考生配合,其学校有能力在两年半的时间内使考生完成高升本阶段的学习考试,从而证明其学校有履约能力。其中,郝社玲的材料中有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江苏泰州学习中心的证明一份,证明郝社玲系该中心护理大专学生,将于2013年12月毕业,以及无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证明一份,证明郝社玲参加了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本科学习,2013年10月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中。刘德萍质证认为,庄晓艳和郝社玲二人虽为护理学专业高升本阶段的学员,但也未能在两年半之内本科毕业,这进一步证明新时代学校没有履约能力,且即使考生可以同时参加高升专和专升本的学习考试,这种学习考试模式也是违法的。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刘德萍签署的《申请表》及其所接受的《招生简章》、《报名须知》等文件可知,刘德萍应明知新时代学校为自考助学单位,并明知自己报考的项目为自学考试或者助学。而新时代学校作为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可以开展护理学专科和本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助学单位,可以招收护理学专业的自考学员,但只能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为自学考试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考生颁发毕业证书,刘德萍对此也应是明知的。现刘德萍以新时代学校不能颁发学历证书为由主张新时代学校无履约能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刘德萍关于护理学专业的专科考试和本科考试不能同时进行的上诉主张,与目前客观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报名须知》中明确载明,学生按教学进度的要求,按时足额的参加听课、参加总复习,认真领会消化复习资料,教学方保证最终毕业率在95%以上。由此可知,学生能否按期毕业不仅与学校的教学情况有关,也与学生的配合程度及学习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双方完全配合,才能保证绝大多数的考生按期毕业。在新时代学校已经举证证明其学校已有部分护理学自学高升本阶段的学员即将毕业的情况下,刘德萍仍坚持认为新时代学校不具有履约能力,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新时代学校具备履约能力,刘德萍要求新时代学校退还学费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元,由上诉人刘德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陈丽芳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