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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新乡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孙建军、原审被告赵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军,赵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路德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进仓,河南省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军,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村民。委托代理人白杰,河南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海明,男,出生于1969年6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姬进仓,河南省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新乡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军、原审被告赵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盛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姬进仓、被上诉人孙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杰、原审被告赵海明委托代理人姬进仓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被告盛宇公司承建鹿邑县至王皮溜镇乡间公路时,购买原告孙建军石料一批。经2009年8月14日、2010年4月7日二次结算,盛宇公司共欠原告石料款1797043元。盛宇公司自2008年7月17日至2012年7月18日,分16次共计支付原告石料款817000元。盛宇公司下欠原告石料款98004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盛宇公司未付。被告盛宇公司承建鹿邑县至王皮溜镇乡间公路时,由被告赵海明任项目部负责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盛宇公司欠原告石料款98004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盛宇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海明在本案中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盛宇公司主张的修路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盛宇公司多支付原告修路款,可另案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盛宇公司支付原告孙建军石料款98004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870元,原告负担4240元,被告盛宇公司负担16630元。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盛宇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一、本案为工程款及石料款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判决事实明显错误。二、孙建军原审诉讼请求数额为1230000元,原审判决支持980043元,显然原审判决认定的980043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及石料款不但分文不欠,反而多支付被上诉人20000元。四、原审将工程款与石料款予以分开审理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孙建军德诉讼请求。孙建军辩称,1、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原判判决980043元石料款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盛宇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多收了其修路款,被上诉人实际上并未多收盛宇公司修路款。赵海明同意盛宇公司的上诉意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经法庭询问,盛宇公司与孙建军对如下事实均无异议:1、盛宇公司共用了孙建军1797043元的石料。2、盛宇公司共偿还孙建军石料款817000元。3、盛宇公司下欠孙建军石料款980043元。因此,原审判决盛宇公司偿付孙建军石料款98004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盛宇公司上诉认为应将工程款与石料款一并处理,因:1、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孙建军起诉并交纳诉讼费的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盛宇公司未提起反诉、未交纳诉讼费并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当事人不同。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孙建军与盛宇公司;盛宇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盛宇公司、鹿邑县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军、赵海明。故,原审未予以合并审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盛宇公司的该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0元,由上诉人新乡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武国旗代理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