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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市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与程修俊、高禹、宋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程修俊,高禹,宋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市民初字第22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被告程修俊,男性。被告高禹,男性。被告宋文,男性。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程修俊、高禹、宋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公告未到期限,待公告期满后,方能审理此案,故依据《中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