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市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与程修俊、高禹、宋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程修俊,高禹,宋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市民初字第22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被告程修俊,男性。被告高禹,男性。被告宋文,男性。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程修俊、高禹、宋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公告未到期限,待公告期满后,方能审理此案,故依据《中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