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吴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吴廷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257号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罗庄街道办事处韦姜屯村。法定代表人杨作林,经理。被告吴廷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与被告吴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