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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爱英、宁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瑞武,杨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芬,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宁瑞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爱英,女,汉族,系本案被执行人宁瑞武之配偶。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爱英名下位于胶州市郑州东路74号内1号楼3单元5层东户房屋一处,现该房子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待拍卖后将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门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