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唐凯云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凯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216号原告唐凯云。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廖建华,女,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凯云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杨立辉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