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肖某某,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昌情,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