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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商初字第478号原告:陈康(公民身份号3308221963********),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常山县。委托代理人:洪进,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大桥路168号。诉讼代表人:詹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文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陈康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另外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3元,减半收取248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