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二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04-02
案件名称
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红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红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二初字第438号原告三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中段崖底村。法定代表人王志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荆小平、董科,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红安,男,28岁,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