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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中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郭俊明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忻中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俊明,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21968********,陕西省神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2013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辩护人赵俊敏,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刑诉字(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俊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白建忠(已判刑)经人介绍与严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1993年,被害人武某某之弟武平某租住白建忠家时与严某某相识,并于当年与严某某私奔回武平某原籍共同生活。1995年,郭低梅(已判刑)、白建忠(二人系母子关系)得知严某某的情况后,便预谋抢回严某某与孩子。同年2月20日晚,郭低梅、白建忠纠集被告人郭俊明、郭怀文(另案处理)、郭花豹(已死亡)等人持木棒等工具,闯入武平某家,将武平某打晕后,由郭低梅抱着严某某的孩子,白建忠等人将严某某强行拉走。在郭低梅等人离开途中,发现被害人武平某及其兄被害人武某某在后追赶,被告人郭俊明和郭花豹、郭怀文等人便断后拦截与武家二兄弟发生打斗,将被害人武某某打倒在地后,众人逃离现场。次日,被害人武某某被送往保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同年2月24日,被害人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武某某系外伤后致颅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俊明伙同他人持械伤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庭审中,被告人郭俊明辩解自己参与抢人,但没有动手。其辩护人认为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系从犯。2、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经审理查明,1991年白建忠(已判刑)与严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1993年被害人之弟武平某租住白建忠家时与严某某相识,并于当年与严某某回武平某原籍共同生活。1995年,郭低梅(已判刑)、白建忠得知严某某的情况后,便预谋抢回严某某与孩子。同年2月20日晚,郭低梅、白建忠纠集被告人郭俊明、同案犯郭怀文(另案处理)、郭花豹(已死亡)等人持木棒等工具,闯入武平某家,将武平某打晕后,郭低梅抱着严某某的孩子,白建忠等人将严某某强行拉走。郭低梅等人离开途中,武平某及其兄被害人武某某在后追赶,被告人郭俊明和郭花豹、郭怀文等人便断后拦截与武家两兄弟发生冲突,将被害人武某某打倒在地后,众人逃离现场。次日,被害人武某某被送往保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同年2月24日,被害人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第一组证据,证实案件来源。1、武平某报案材料:1995年2月20日23时许,我哥哥武某某被陕西省府谷县王家墩乡白云乡村的白建忠和白建忠的母亲郭低梅、郭怀文、郭花豹、郭俊明等人用铁锹、木棒等打伤,后急送保德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终因伤势严重,于1995年2月24日下午死亡。2、保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可证实:该队于1995年2月24日10时31分接到武平某报案。保德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郭俊明参与故意伤害武平某、武某某,致武某某死亡之事实。1、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鉴定书,制成时间:1995年2月28日,尸检时间:1995年2月26日。……左耳上颞枕部可见15×10CM大面积广泛头皮下出血,剥离相应部位骨膜左耳上7CM,耳后9CM,距前发际12CM前额处可见前后走行大“S”型颅骨骨折线,该骨折线宽0.2CM,骨折线缝内可见暗红色血液外渗。枕部可见2×3CM大面积颅骨凹陷性骨断。分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后,致颅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结论:武某某系外伤后致颅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证人严某某证言1)严某某2012年3月30日证言:我是云南人,1991年我到了陕西省府谷县,和府谷县王家墩乡白云村的一个叫白建忠的人相识,并和他生活了两年。在这两年期间,白建忠经常打我,大概在1993年我和武平某相识,我实在受不了白建忠打我,不愿和白建忠生活。于是在1993年,我就和武平某回到武家沟村生活,并于1994年为武平某生下一个女儿。1995年2月20日晚上23时左右,白建忠带着十二、三个人,手里拿着木棒、铁棒、斧子等东西到了我家。我和武平某当时已经睡觉,白建忠和他母亲郭低梅、郭怀文、郭俊明、郭花豹等人闯入我家,我当时没有睡着,郭怀文、郭俊明过去就打我丈夫武平某,郭怀文拿了个铁锤在武平某头上打,郭俊明拿木棒在武平某身上打,郭花豹踢了武平某几脚,把武平某打晕了。郭低梅抱起我女儿说“走吧”,白建忠和郭花豹强行把我拉走。他们把我拉到大路上,我看到路上停着两个机动三轮车,他们让我上了前面的一个三轮车,车上还有郭低梅抱着我的女儿、郭怀文和白建忠。已经开始走了,我看见武平某和他三哥武某某追了出来,武某某喊把孩子放下,郭怀文跳下车和郭花豹回头就开始打武某某,郭花豹拿着一根铁棒打武某某的头,郭怀文拿一根木棒打,具体打什么部位没看清,当时车已经开走了。随后他们就把我带回到白建忠家。过了几天听说武某某死了。后来保德县公安局的民警去了白建忠家把我和孩子接回武家沟村。现场我就看见武平某、武某某,再没看到其他人。2)严某某2013年4月26证言,当时殴打武平某的是郭怀文、郭俊明,郭怀文手里拿着一根木棒在我丈夫武平某身上殴打,郭俊明手里也拿着一根木棒在我丈夫武平某腿上乱打,郭花豹拿着一把小铁锤在旁边站着,郭怀文用木棒打了我丈夫武平某后又夺过郭花豹手里的铁锤,用铁锤在我丈夫武平某后脑勺敲了七八锤,打完后我丈夫晕倒在炕上,郭花豹没有殴打我丈夫,前几次询问我时是我记错了。打武平某时郭花豹、白建忠、郭低梅当时也在现场,都没有动手。我看到郭怀文在公路上手里拿着一根木棒在武某某的头部打了一棍子,由于我坐的车开走了,后来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以前说郭花豹打武某某是我记错了,我没看到郭花豹殴打武某某。1991年农历十月十八我被四川的一名男子和一名中年妇女骗来的,但提供不了人贩子的情况,在府谷县公安局等父母没等到,民警将我安排到一个旅馆继续等待父母,过了四五天后,郭低梅到旅馆问我愿不愿意到她家当女儿,我同意了,后来到了郭家后,郭才说让我给郭当儿媳妇,就这样我成了郭的儿媳妇。严某某辨认郭怀文笔录,证实辨认人严某某辨认出9号就是先用木棒后用铁锤打武平某的人,9号系郭怀文,陕西省神木县马镇镇葛富村人。严某某辨认郭俊明笔录,证实辨认人严某某辨认出8号就是用木棍打武平某的郭俊明,8号系郭俊明,陕西省神木县马镇镇葛富村人。3、武平某2012年3月29日证言:我的妻子严某某是云南人,以前在府谷县王家墩乡白云村和一个叫白建忠的人生活,大概在1993年和我相识,后来她不愿和白建忠生活,和我回到武家沟村生活,并于1994年和我育有一女。1995年2月20日晚上23时左右,白建忠带着十二、三个人,手里拿着木棒、铁棒、斧子等东西到了我家,我和妻子当时已经睡觉,白建忠和他母亲、郭怀文(府谷人)、郭俊明(府谷人)、郭花豹(府谷人)等人闯入我家,二话不说就开始打我,我当时被人用木棒打晕了。等我醒来白建忠等人已经带着我妻子和孩子走了,并把我锁在家中,我把我二哥武买珠、三哥武某某喊出来,帮我开了门,我们三人就追了出去,追到大路上追住那些人,我三哥拦住他们不让他们走,我当时拿了一把铁锹准备打他们,没有打到,把铁锹把打断了,那些人看到后就开始打我们,把我三哥武某某打倒在地,随后白建忠等人就带着我妻子和孩子走了。这时,村里也有人出来了,我看我三哥武某某受伤,就和村里人把我三哥送到村里的个人诊所输液,村里有几个人还去追白建忠等人,没有追到。第二天我三哥还一直昏迷,我们就把他送到了县医院进行治疗。1995年2月24日下午,我三哥在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保德县公安局的法医对我三哥武某某的尸体进行了尸体检验。我三哥武某某被打伤时还有我二哥武买珠、妻子在场,再就没有其他人在场了,村里人出来时白建忠等人已经离开了。就是白建忠、郭怀文、郭俊明、郭花豹等人将我三哥打伤的,具体是谁我也不清楚。武平某辨认郭怀文笔录,证实辨认人武平某辨认出3号就是用铁锤打他的人。3号系郭怀文,陕西省神木县马镇镇葛富村人。武平某辨认郭俊明笔录,证实辨认人武平某辨认出8号就是用一米左右的木棍将他打晕的人。8号系郭俊明,陕西省神木县马镇镇葛富村人。4、同案犯郭怀文供述1)2012年7月5日供述:几十年前的事情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因为白海驹给他大儿子买的外地媳妇跟上武平某跑了两年,走的时候把出生不久的女儿也带走了。白海驹、郭低梅还有他们的家人想去把这个女人和孩子带回来,不行就把孩子带回来,让武平某把白海驹买这个儿媳的钱给了他们。当时我和同村的郭花豹正好在白云乡村,而且白海驹的老婆郭低梅也是我村人,就相跟上去了。一起去的有白海驹、郭低梅、白海驹的大儿子、白明宗、郭俊明、郭花豹、保德县冯家川乡要饭的赵富、白云村的一个姓白的男子和我。一天晚上,白明宗开着他的三轮车拉着我们去了保德县武家塔村。到了大约是半夜十二点左右,赵富带着我们找到武平某家,他家的家门没有锁,郭花豹拿着斧子先进了门,剩下的人带着几根木棒也都跟着进去了,我什么也没有拿也进去了。在赵富(已去世)指认后,我们还用铁丝把武平某父亲和兄弟的房门拴了起来,怕人多打起来。进门后郭花豹(已去世)用斧子把武平某捣了几下,武平某不敢动了。紧接着白海驹、郭低梅和他们的大儿子等人就把他们的大儿媳和孙女带出去了。我们几个也跟着出来,上了白明宗的三轮车准备回府谷县。刚走开不远,武平某就带着两个人追了上来。武平某说你们为什么把人带走,然后就争吵了起来。当时天很黑,我也没有看清楚是怎么回事,就打了起来。混乱中不知谁用铁锹把我的右手劈了一下,当时血就流了出来。我就蹲在地上疼的不动了。其他人打成了一片,后来不知道谁说“走吧”,就把我拉上了白明宗的三轮车离开了。过了几天,我才知道武平某的哥哥在和我们的人打架的过程中受伤了,住院后不治身亡了。带工具主要是往回带人,害怕发生冲突,为防身。后来,武平某、武平某的弟弟“五子”、郭花豹、白陈彪、我村的一个老汉和我几个人在神木县我家中协商处理这事。经过协商,白海驹家赔给武平某家四万三千七百元钱,武平某的家人也就不追究了,了了这件事。这件事在保德县公安局写的调解协议书,当时在场的有武平某的父亲、白海驹的家人,还有神木的律师刘海升(已病逝)在场,具体还有谁我记不清了。2)2012年10月10日供述:当时是农历正月的一天,那天我正在陕西省府谷县白云乡白云乡村白向前家里与郭花豹、白林鸡、白向前一家人喝酒,郭低梅来到白向前家中找到我们说:“你们都是娘家人,现在有个事情需要你们帮忙,有一个保德县叫武平某的人把我家大儿子儿媳妇给带跑两年多了,现在有人知道他家在什么地方,你们帮我到保德县武家沟找那个媳妇,如果能将那个媳妇和孙子一起带回来就带回来,如果带不回来,就把买媳妇花了的钱让那家人家退给我们,把孙子抱回来就行了”,第二天郭低梅到了白向前家叫的我和郭花豹、白明宗、白向前、郭俊明、白建忠、白海驹、赵富(要饭的)、划船的(白根狮)等十个人,将车停在武家沟村上面的公路上。白海驹、郭低梅还有他们的大儿子白建忠将那个媳妇和那个两三岁的小孩带上离开了武平某家,我们也就跟在后面出来准备回府谷,当时郭花豹、赵富、郭俊明、白向前都在我的后面,我跟在郭低梅一家的后面往停车的地方走,忽然听见后面传来争吵的声音,我看见武平某带着两个人追了出来,我就喊了一句“我们就是为了这个媳妇问题,明天来府谷吧”,这时我正往前走着,看见一个黑影向我们走来,将我的右手中指削了一下,掉了一截,我当时疼的不行就蹲在一旁,过了一会儿,有人把我扶起来一起离开坐车回到白云乡。5、同案犯郭低梅供述1)郭低梅2012年9月11日供述:我和大儿子白建忠与邻村(陕西省神木县葛富村)的几位村民,来到保德县冯家川乡武家塔村将武平某的哥哥打死了,有我、白建忠、郭怀文、郭俊明、郭花豹、司机白明宗、还有保德县武家川乡要饭的赵富,再我就不记得了。我大儿子白建忠16岁的时候,花了四千多元钱给他娶了一个云南的叫顺清的媳妇。由于家贫,又给儿子娶了媳妇,为了挣钱,我就让来府谷赌博的保德县武家塔男子武平某在我家居住挣个房钱。住了几次后就把我儿媳妇顺清拐跑了。我们家人非常气愤,就商量晚上来保德县武家塔村找武平某理论并且要回儿媳妇,白天怕带不回儿媳妇。1995年2月份的一天,我叫上儿子白建忠、说好帮我找回儿媳妇就分别给2000元的邻村的郭怀文、郭俊明、郭花豹,租了白明宗的三轮车来到黄河畔,后又租了一个小船从府谷横渡来了保德县。我花了5元钱让要饭的赵富给我们带路,晚上约11时许来了保德县冯家川乡武家塔村找到武平某家,武平某家已经睡下,门没有锁,我们闯门进去,当时家里有武平某、顺清和一个几个月的女孩,然后就和武平某吵打了起来。我抱起孩子,顺清也在众人的推拉下到了白明宗三轮车上。后来,其他人也上了三轮车。我们刚走了一会,武平某和家人就追来了。我抱着孩子和儿子白建忠、儿媳妇顺清坐着三轮车往前走,郭怀文、郭俊明、郭花豹阻止武平某家人追来。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阻止的,我抱着孩子和白建忠、儿子顺清先走了。我们走了一会郭怀文等人也赶来了,上了三轮车后从原路赶回府谷县。过了约七、八天,我们就听到那天晚上我们把武平某的哥哥打死了,我们就逃走了。事发后,我委托我哥哥郭贺南(已去世)给武平某家赔偿了四万七千多元,同时武平某家也给我写下个协议,武平某家也就不追究此事了。郭花豹已死亡。当时媳妇是找回来了,但他们闯下人命,我也就没有付钱给郭怀文等人。2)同案犯郭低梅2012年10月23日供述:我当时在白向前家找到郭怀文等人组织去武家沟找媳妇严某某的。3)同案犯郭低梅2013年5月7日供述:我和我儿媳妇严某某是在府谷县一个宾馆认识的,在宾馆我问严某某你愿不愿意当我媳妇,严某某同意,就跟着我来到我位于府谷县王家墩白云乡村的家,给我儿子白建忠当媳妇。严某某和我儿子在一起生活了有一两年,后来保德县有一个叫武平某的男子在我家租房住的时候与我媳妇严某某认识,后来就把我儿媳妇带走了。后来我才打听到武平某家位于保德县冯家川乡武家沟村。1995年正月的一天,我去了我们村白向前家,看到白向前和郭花豹等几人正在喝酒,我对他们说:“你们都是娘家人,现在有个事情需要你们帮忙,我的儿媳妇顺清被山西省保德县一个叫武平某的人拐跑了,现在知道武平某的住址了,你们帮我去把顺清和孙子给带回来,要是带不回来,就把买媳妇的钱让他们退回来,把孙子带回来也行”。我进去武平某家后抱着孩子就出了门,白建忠和严某某也一起跟在我后面出来了,然后我们上了白明宗的三轮车,过了一会儿郭怀文、白向前、郭花豹、郭俊明也追了出来,我们正要走,听见后面有几个人追了上来,郭怀文、白向前、郭花豹、郭俊明在后面阻挡追上来的人,过了一会他们四人也上了车。白明宗在车上照车,没有去武平某家。6、同案犯白建忠2012年9月12日供述:我16岁的时候,父母花了四千多元钱给我娶了一个云南的叫顺清的媳妇。由于我家贫,为了挣钱,我父母就让来府谷赌博的保德县武家塔男子武平某在我家居住挣几个房钱。住了几次我们也没有发现武平某与我媳妇的关系,后就把我媳妇顺清给拐跑了。后经过打听得知武平某带着顺清回到了保德县武家沟村。我们家人非常气愤,我父母就叫来郭怀文、郭俊明、郭花豹等人商量到保德县找武平某找回我媳妇。1995年2月份的一天,我和我母亲还有我们叫的邻村的郭怀文、郭俊明、郭花豹租了白明宗的三轮车来到黄河畔,后又租了一只小船从府谷横渡来到了保德县。后由保德县冯家川乡要饭的赵富带我们到了武平某家,那时已是半夜时分,武平某家已经睡下了,门没有锁。我们推门进去,灯也随之开了,我看见武平某和顺清在炕上睡着,旁边还有一个小孩。我们就和武平某理论拐走我妻子一事,说着就吵了起来。后来郭花豹、郭俊明、郭怀文等人上炕上用拳头和脚把武平某乱打一顿。我母亲郭低梅抱起孩子,我拉着顺清,众人也推,就到了外面等的白明宗的三轮车上。后来,其他人也上了三轮车。我们刚走出村外时,武平某和家人就手里拿着铁锹追来了,我母亲抱着孩子,我拉着顺清坐着三轮车就先走了。郭怀文、郭俊明、郭花豹等人就和追来的武平某家人打了起来。我们开车走了一会郭怀文等人也赶来了。坐在车上郭怀文等人还说:“刚才和武平某家人打架了”。后来从原路赶回府谷县。过了约七、八天,我们听说那天晚上我们把武平某的哥哥打死了,我随家人就逃跑到神木县王家坡村我二姐白玉凤家。事情发生后,我母亲委托我舅舅郭贺南(已去世)给武平某家赔偿了四万七千多元,同时武平某家也给我写下个协议,武平某家也就不追究此事了。7、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公安分局情报信息中心出具抓获经过一份称2013年6月20日该中心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在逃人员郭俊明(男,1968年2月28日生,身份证号612722196802284893,陕西省神木县人)在东胜区公园北门满都海巷有活动轨迹,于是民警立即赶往该处进行排查,后将郭俊明在满都海巷8号街坊抓获。8、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提供的羁押证明一份,证实郭俊明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21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依法羁押。9、被告人郭俊明供述:1995年2月20日下午,我从别人口中得知郭怀文和郭花棒让我找他俩。当天下午,我从葛富村步行到白建忠家中找到郭怀文和郭花棒,看见他们正在喝酒,郭花棒对我说:“白建忠的老婆被保德县冯家川乡武家沟村村民武平某拐走了,咱们到他家将白建忠的老婆找回来。”喝完酒后我和白建忠、郭怀文、郭花棒、白向前、郭低梅、保德县一个乞丐还有一个司机开着三轮车拿着手电、木棒、斧头,乘船从黄河横渡至保德县冯家川乡武家沟村。到了武家沟村已是晚上12点左右,在那名保德乞丐的指引下我们到了武平某的家中。白向前和白建忠先用铁丝将院内的其他房门拧住,郭怀文和郭花棒进去武平某家中打开灯,然后我们一起进入武平某的家中,看到武平某和白建忠的老婆正在睡觉,同时还睡着一个几个月的婴儿。于是白建忠拉起他的老婆,郭低梅抱着孩子要走时,武平某拦住不让走,郭花棒和白向前、郭怀文上了床对武平某拳打脚踢了一顿,我和白建忠带着他的老婆、郭低梅抱着孩子跑到公路上找到等待我们的司机坐上三轮车,在车上等郭花棒和白向前、郭怀文、还有那个乞丐。在离开府谷县白云乡去保德县时,我和郭怀文手里各拿着一把手电,郭花棒拿着一把斧子,就是平时农村砍柴用的。保德的乞丐拿着一根木棒,长约一米,类似于铁锹把。其他人拿没拿工具也记不清楚了。到了武平某家后,当时郭花棒和郭怀文各自手中拿着手电在武平某头上进行敲打,郭怀文、白向前还对武平某拳打脚踢,后来我就出门了,后来怎么殴打我就不清楚了。殴打武平某时,我看到郭花棒一只手拿着斧头,另一只手拿着手电,只是用手电在武平某的头上进行敲打,没有使用斧头和木棒殴打武平某。和我一起去的有白建忠、郭低梅、郭花棒、郭怀文、白向前、保德的一个乞丐。几分钟后,我看见武平某和他的家属拿着铁锹、锄头追着郭花豹、白向前、郭怀文向我们这边赶来。武平某的家属拿着铁锹、锄头和郭花棒、白向前、郭怀文、保德的乞丐厮打在了一起,过了一会,郭怀文和白向前就跳上车来和我们开着三轮车离开现场,回到府谷县白云乡。由于当时天黑,双方发生厮打后,郭花棒和保德的那名乞丐去了哪里我也不清楚。双方发生厮打时,和武平某一起的大概有四、五个人,那四、五个人我不认识。双方厮打在一起时,当时由于天黑,我只看到双方厮打在一起,具体怎么打,我也没看清楚。第二天,郭花棒到了郭低梅家的时候,和我们说他当天晚上把一个人头上敲了一斧子,武平某家人才不敢追了,他才跑了。三轮车司机一直在三轮车上等我们,没有参与打架。打架时我不清楚是否有人受伤,打架后的第二天下午我听白云乡的村民说对方有一个人被打死了。此事过了四个月后,我听我的父亲说白建忠和对方花了七、八万元已经私了了。第三组证据,调解协议书、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由白志彪(系郭低梅之二儿子,白建忠之弟)于2012年9月12日提交于公安机关。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调解。1、调解协议书,可证实: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5月11日由被告人一次付清被害方四万三千元达成调解协议。2、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申请人武某某之妻马爱兰、武某某之父武忠贵。第四组证据,本案的其他证据1、被告人郭俊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符合本罪主体构成要件。2、被害人武平某户籍证明,证实武平某的身份情况。3、保德县冯家川乡武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武某某系该村村民,男,生于1962年,于1995年2月24日下午死亡。4、郭低梅、白建忠刑事判决书。证实我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忻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本案事实,并对同案犯郭低梅、白建忠二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综合分析以上证据:严某某、武平某证言、同案犯郭怀文、郭低梅、白建忠供述相互印证,可证实严某某曾与白建忠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后与武平某共同生活,郭低梅、白建忠母子得知严某某下落后纠集郭怀文、郭花豹、被告人郭俊明等人持木棒等工具于案发日23时左右闯入武平某家,将武平某打晕后,欲带走严某某及孩子,因武平某、武某某等人追赶,郭怀文等人在阻拦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武某某殴打致死之事实清楚,尸体鉴定意见证实死者损害位置、损伤情况、死亡原因。被告人郭俊明伙同多人深夜持木棒闯入武平某家中,殴打武平某,暴力抢人,其故意伤害的意图明显,并参与阻截紧追其后的武平某、被害人武某某。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的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明伙同多人深夜持械闯入武平某家,暴力抢人,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郭俊明直接殴打被害人武某某,被害方与被告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郭俊明之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第一项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二项已作考虑。本案发生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故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俊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丽珍审 判 员  孟 飞代理审判员  张利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嘉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