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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刑执字第08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黄守欣犯非法经营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守欣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合刑执字第08627号罪犯黄守欣,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以(2011)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守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案经本院二审,以(2011)合刑终字第00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廷海、张萍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指派干警范恒礼、盛锋参加庭审,罪犯黄守欣等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黄守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守欣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守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间,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守欣的陈述、证人监管干警朱勤、服刑罪犯张茂军的证言及罪犯黄守欣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淝河司法所和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黄守欣犯罪前在辖区内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和睦,家庭经济情况一般,有固定住所。其妻子王翠年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签订了担保书,所在社区具备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条件,司法机关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对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黄守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守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