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华民初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梁素梅诉井运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华民初字第0281号原告梁XX。被告井XX。原告梁XX诉被告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被告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XX诉称: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1月生女儿井X,1995年3月生双胞胎儿子井XX、井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出感情,经常生气。因感情不合,现原被告已经分居16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井XX辩称:我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两人分居16年左右。在原告起诉离婚前,原告曾到家住了一段时间,另儿子井XX现患病需治疗,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双方同居生活。1990年1月7日生女儿井X,1995年3月13日生双胞胎儿子井XX、井XX,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多年来原被告的三子女均跟随被告生活。诉前原被告双方为挽回家庭,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原告梁XX现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丰县档案馆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已长达二十余年,共同育有三个孩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现象。原被告虽已分居多年,但目前婚生子井XX患病,需要关心、照顾,望原告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珍惜夫妻感情,以不离为宜。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信任,彼此体谅,共同维护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梁XX要求与被告井XX离婚,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对原告梁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梁XX与被告井XX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月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靖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