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沈丹琴与徐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丹琴,徐腊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沈丹琴,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腊金,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丹琴与被告徐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丹琴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