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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崔志伟(系原告母亲),住吉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系任某甲父亲),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XX刚,吉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崔志伟,上诉人任某乙的委托代理人XX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某甲在原审时诉称: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于1998年离婚,原告一直由母亲抚养。2002年原告母亲下岗。2006年原告母亲被诊断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至今未愈,需要长期治疗。2008年5月原告母亲开始领取社保。原告90岁的外婆年迈多病,从2009年起卧床不起,需要物质生活的照顾。今年原告考取了吉林大学艺术系,缴纳了学费、住宿费等多项费用。而被告从今年7月份起就没有给付原告抚养费。长春市的生活水平要高于吉林市的生活水平。原告患有慢性声带炎和咽炎,需长期治疗。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大学期间抚养费每年18,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任某乙在原审时辩称:原告已上大学且年满18周岁,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以下学历的教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已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告可通过勤工俭学、争取奖学金、申请助学贷款等途径来解决自己的教育费用问题。且今年原告上学,被告已经一次性给原告拿了40,000.00元,该款项还需靠被告的工资慢慢偿还。被告现在每月收入是3,428.00元,还有一个儿子在念大学。10多年来为抚养两个儿子,被告已不堪重负。综上,原告起诉不合情理,亦不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系父子关系,原告的母亲崔志伟与被告任某乙于1998年离婚,原告归其母亲抚养。至2013年6月止,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金额为1,000.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任国瑞按每年18,000.00元的标准给付大学四年期间的抚养费,被告任某乙不同意给付抚养费。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大学期间抚养费。虽然原告现已成年,但其尚未独立生活、尚在校就读,且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有给付能力,故被告任某乙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考虑原告现在正在读大学及物价上涨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每月按1,000.00元的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为宜,给付至原告大学毕业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审判决主文:被告任某乙自2013年9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任某甲抚养费1,000.00元,至其大学毕业时止。原审判决后,任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任某乙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00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吉林大学学费情况,子女就学生活学习情况,任某乙为公务员局长,其三年前每月工资为3000元,原审判决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明显不公。任某乙不服原审判决,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任某甲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任某甲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于2010年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初等任某乙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300.00元。2010年9月17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任某乙自2010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任某甲抚养费75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中当然包括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即抚育费。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结合任某甲的实际情况及任某乙的工资收入,判令任某乙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0元并无不当。因证据不足,本院对两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各负担1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新审 判 员  林凤岩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