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祝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