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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祝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