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童文诉被告汪齐寿、王世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汪齐寿,王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24号原告:童文,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告:汪齐寿,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告:王世忠,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原告童文诉被告汪齐寿、王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齐寿、王世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文诉称:2009年4月13日,被告汪齐寿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8万元整,被告王世忠为此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还款期限。我与被告口头约定了月利率3%,后被告汪齐寿给付了部分利息。2011年,我向被告汪齐寿催要,被告汪齐寿无钱归还,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欠我8万元。现我催讨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我借款8万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汪齐寿、王世忠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3日,被告汪齐寿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童文借款8万元整,被告汪齐寿出具了欠条,载明:“借童文人民币8万元整元”。被告王世忠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原告童文与被告汪齐寿口头约定了月利率3%,被告汪齐寿支付了部分利息,后被告汪齐寿未归还本金,原告多年来一直向被告汪齐寿、王世忠催讨无果,现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其本金8万元整,对利息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齐寿向原告童文借款8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还款,现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汪齐寿归还归还借款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世忠作为担保人,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齐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童文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整。二、被告王世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464元,被告汪齐寿、王世忠连带负担2060元,原告负担24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琼人民陪审员 程培来人民陪审员 冯家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江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