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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汶春蕾与李科、吴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春蕾,李科,吴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汶春蕾,男,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朝阳华城。被执行人李科,又名李小科,男,生于1981年11月22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号楼,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吴巍,女,生于1983年8月9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号楼,系李小科之妻,现下落不明。汶春蕾与李科、吴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4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