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尹会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会强,尹胜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会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被告尹胜利,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二初字第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新年,被上诉人尹会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尹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东风公司承建天津市富霖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霖坤投资公司)在武清区大孟庄镇聚金园广场商业公寓楼项目,任命尹胜利为该工地现场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并向开发商富霖坤投资公司出具告知函,证明尹胜利及案外人王立欣为该项目财务管理负责人,有权代表东风公司领取工程款等。工程启动后,尹胜利找到尹会强要求其携自有挖掘机施行场地平整、挖沟等零活。尹会强所做零活完工后,经与尹胜利核算,2010年12月27日为尹会强出具了结算单,载明“聚金园商业楼工程,用铲车平场、修道、挖土等用工时:第一次金额3280元;第二次金额6575元;第三次金额4000元;合计金额壹万叁仟捌佰伍拾元,¥13850元。东郑州东风聚金园工地。2010年12月27日”,尹胜利签字确认。另查明,尹胜利以东风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开发商富霖坤投资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在本院诉讼解决中。尹会强一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东风公司及尹胜利偿付其机械费13855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373元;诉讼费由东风公司及尹胜利承担。原审法院认为,东风公司承建武清区大孟庄镇聚金园广场商业公寓楼后,委派尹胜利作为项目经理在现场负责工程事宜,尹胜利找尹会强要求其在工地干零活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该由东风公司承担。现尹会强按照尹胜利的要求携自有挖掘机到现场施工完毕后,尹胜利为其出具了核算单证明欠其车辆工时费用共计13850元,东风公司理应及时足额给付。现尹会强持书面核算单起诉要求给付车辆租赁工时费13850元,事实俱在、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庭审中,东风公司申请对尹胜利在核算单上的签名予以鉴定,经原审法院与尹胜利本人确认,其认可尹会强所持欠条的真实性,故对东风公司的申请未予处理。庭审中,尹会强主张要求给付迟延付款的利息1373元,此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东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尹会强车辆租赁工时费13850元;二、驳回尹会强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东风公司负担。上诉人东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以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划分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出上诉,其认为:1、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中上诉人提出对涉案的尹胜利书写的书证进行鉴定,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申请没有任何表述,更没有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对尹胜利做笔录,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没有经过合法的庭审质证。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尹胜利只是以个人身份签字确认,无权代表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系被上诉人恶意诉讼。3、一审判决划分责任严重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尹会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尹胜利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东风公司委派尹胜利作为项目经理在现场负责工程事宜,尹胜利找尹会强要求其在工地干零活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该由东风公司承担。原审庭审中,法庭已经对东风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说明原因,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没有异议。原审判决中,对于鉴定问题原审法院亦对此进行了阐述,相关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程序合法,故上诉人东风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由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