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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90、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燕隆服饰市场有限公司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79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燕隆服饰市场有限公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90、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燕隆服饰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1036号潮汕大厦一楼北、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387320-6。法定代表人:方燕,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349184-8.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燕隆服饰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0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燕隆服饰市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两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燕隆服饰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燕隆服饰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上诉人深圳燕隆服饰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其余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