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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阳东嘉鑫能源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东嘉鑫能源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安阳东嘉鑫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前街路西。法定代表人黄瑞萍,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保木,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牛家庄村。负责人郭付平,村委会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东嘉鑫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东嘉鑫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东嘉鑫能源有限公司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东嘉鑫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05元,由原告安阳东嘉鑫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