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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7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立军与丁雪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军,丁雪圣,北京玉徽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762号原告周立军,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海曼,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雪圣,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玉徽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树三条8号人来人往宾馆三层305房间。法定代表人丁雪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军与被告丁雪圣及第三人北京玉徽堂贸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军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立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影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人民陪审员  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