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行审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桐琴镇东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建荣。被执行人武义县桐琴镇东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董武。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3)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县桐琴镇东皋村村民委员会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破坏耕地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1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5678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桐琴镇东皋村村民委员会破坏耕地、非法占地建设厂房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3)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武土资罚(2013)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于责令被执行人改正破坏耕地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1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