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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吴方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石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方奇,宋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523号申请人吴方奇,农民。被执行人宋石良,农民。申请人吴方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石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