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吴方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石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方奇,宋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523号申请人吴方奇,农民。被执行人宋石良,农民。申请人吴方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石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