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泰安佳雪锅炉有限公司等与吴宝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泰安佳雪锅炉有限公司,李如莺,吴艳青,吴宝亮,李如岳,泰安金泰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安佳雪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莺,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白雪,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如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艳青。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宝亮。委托代理人:孙长新,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如岳。一审被告:泰安金泰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岳,经理。再审申请人泰安佳雪锅炉有限公司、李如莺、吴艳青因与被申请人吴宝亮及一审被告李如岳、泰安金泰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民一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泰安佳雪锅炉有限公司、李如莺、吴艳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王西珍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