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海军与赵红军、赵文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军,赵红军,赵文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378号原告何海军,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被告赵红军,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被告赵文江,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军与被告赵红军、赵文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军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何海军负担。审判员 初蓓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偷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