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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鞍民二终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1与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鞍民二终字第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已履行)。上诉费1800.0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兴棠审 判 员  程义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