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田忠孝诉乔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孝,乔元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田忠孝,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元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孝诉被告乔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庭前已自行和解,原告田忠孝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忠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忠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已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田忠孝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