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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田忠孝诉乔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孝,乔元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田忠孝,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元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孝诉被告乔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庭前已自行和解,原告田忠孝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忠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忠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已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田忠孝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