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朱某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久先负担。审判员 黄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