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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家组不服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家组,沅陵县人民政府,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沅行初字第51号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家组,住所地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诉讼代表人李超,男,1983年2月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诉讼代表人谢元隆,男,1979年6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虎溪路2号。法定代表人龚琪,男,代县长。第三人刘春梅,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家组不服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8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家组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家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家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县杜家坪乡杜家坪村李家组负担。审 判 长  贺 维审 判 员  钟群峰人民陪审员  彭永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文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