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黄鉴洲与林壮伟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壮伟,黄鉴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壮伟,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鉴洲,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广东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壮伟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荔湾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3年7月23日签收邮件,但逾期未缴费。经办人于2013年8月15日下午4时13分致电上诉人林壮伟(手机号码:1360978****),其回复已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缴交本案上诉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壮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