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于某。被告:辛某。本院受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之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