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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承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承志,李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吴承志,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富贵,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富贵6217002170002193624账户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