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商初字第0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江阴滨江热电有限公司、张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江阴滨江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商初字第09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227014-6,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58号。负责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滨江热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98295-2,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萧山路。法定代表人周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炎、季苏阴,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诉被告江阴滨江热电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滨江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亚伟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