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涪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魏蕾诉华润置地(绵阳)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蕾,华润置地(绵阳)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魏蕾,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4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绵阳市安县花荄镇。委托代理人:张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3日,四川省安县人,大学文化,律师,住绵阳市安县花荄镇。被告:华润置地(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技城。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蕾,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蕾诉被告华润置地(绵阳)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