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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东群与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群,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眉东行初字第14号原告王东群。委托代理人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辑之,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号。法定代表人何万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局行政许可科科长。(一般授权)第三人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XX镇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丁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子才,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守军,系第三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王东群诉被告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子女与第三人就李文清死亡引起的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王东群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群撤回对被告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东群负担。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贺永堂人民陪审员  周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