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2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唐晓龙与范新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龙,范新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446号原告唐晓龙,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朴永红,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新江,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8房间。负责人于泽,总经理。原告唐晓龙与被告范新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宝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晓龙委托代理人朴永红、被告范新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晓龙诉称,2013年1月31日,我驾驶宝马牌小轿车在北京市西城区菜户营桥正常行驶,被告范新江驾驶金杯牌客车违反交通法规与我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明确了被告范新江负全部责任。我为此花费修理费31901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有交通强制保险。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范新江赔偿原告修理费29901元;2、太平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范新江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同意赔偿原告的修理费损失,但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被告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2012年7月27日,车牌号为京Exxx**轿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此次事故发生在2013年1月31日,在保险期内。我司同意根据相关法律和交强险的条款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依法进行合理赔偿。本案原告车辆经我司定损,在我司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下,同意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诉讼费因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10时0分,原告驾驶车牌号为京Nxxx**的宝马轿车在北京市西城区菜户营桥正常行驶,被告范新江驾驶车牌号为京Exxx**金杯车未按规定让行,与原告驾驶的宝马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明确了被告范新江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至北京京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为此原告支付维修费31901元。审理中,被告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期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另查事故车辆在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范围内。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其造成的损失,被告持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修车费发票、结账单、机动车辆保险一次性定损协议书、驾驶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赔偿受害者相应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告范新江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修车费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晓龙修车费二千元。二、被告范新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晓龙修车费二万九千九百零一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九元,由被告范新江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宝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