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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胜刚与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陈胜刚,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瑞,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青桐路73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民,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坡底村。负责人刘海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婷,女,1981年7月8日出生,陕西省蓝田县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刚与被告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刚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胜刚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杨红娟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惠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