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张良德与重庆市荣昌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德,重庆市荣昌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3822号原告张良德,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善行,系荣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重庆市荣昌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祖端,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兰,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德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良德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良德承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颖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