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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6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6489号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6栋103-109房。法定代表人哈英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迪,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恒大路62号2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可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倚铭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朝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