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中民二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云南省易门县华三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易门县正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省易门县华三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易门县正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中民二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易门县华三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易门县铜厂彝族乡铜厂村委会湖西洞村。法定代表人丁平,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华松,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普学喜,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门县正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南二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刚,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文,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省易门县华三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门县正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易门县人民法院(2013)易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遗漏案件当事人,致使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3)易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东审判员 张玉虹审判员 周云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艺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