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邓鹏与唐玉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鹏,唐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邓鹏。被执行人唐玉春。申请执行人邓鹏与被执行人唐玉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唐玉春应于2012年农历12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唐玉春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4000.00元,已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剩余债权标的额为4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玉春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百度搜索“”